這個妳要跟法官溝通,快的話壹個月之內就能劃扣過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當事人申請,法院受理立案後,時間是立即執行。
1、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完成義務,保證實現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內容的訴訟行為。
2、法院強制執行時壹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準。法院會采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在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妳都可申請強制執行,壹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期限!法院會用很多辦法,如查封帳戶,查封不動產等手段來完成執行。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