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養老、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2011年3月1日起,養老、失業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950元/月(已在2011年3月28日去函告知),養老保險最高繳費基數為7713元/月。
二、關於福建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補繳基數
按《福建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關於調整2011年繳費基數的通知》(閩機險[2011]18號)的規定,由我單位在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代繳企業養老保險的代理單位,最低繳費基數和補繳基數均為1543元/月,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
三、關於企業養老保險政策性補繳標準
根據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性補繳標準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121號)的規定,養老保險政策性補繳標準由原來的352元/月調整為401元/月,自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
四、關於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壹)福建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費基數。按《福建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關於調整2011年最高和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的通知》(閩醫險發[2011]53號) 文的規定,福建省省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最低不低於1740.3元/月,最高不超過8701.5元/月,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
(二)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費基數。按《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關於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榕醫保[2011]65號)的規定,福州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最低不低於2030.4元/月,最高不超過8701.5元/月,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
五、關於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
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4]7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福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0]246)的規定,工傷、生育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1740.3元/月,最高為8701.5元/月,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
六、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截止時間
貴單位接函後,請按規定將新的參保基數於2011年6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我單位,在6月20日前與我單位相關專員做好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調整、變更和付款明細核對工作,並按雙方協議約定時間及時付款,確實保障貴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七、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問題
根據閩人社文[2009]29號和閩醫險發[2010]169號文的有關規定,對已在外統籌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轉入地接續時,必須先提交《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表中“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名稱”要如實填寫,具體到原參保的醫療保險基本機構詳實名稱,否則,造成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我單位無關,同時,按規定參保繳費時間應保持連續,不得中斷。參保人員轉移前後,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應在轉入地續保時補足,斷保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按規定轉移工作由新就業地與原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情況復雜如時間長、補繳費用大,當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原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憑證時,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從我單位帳戶自動托收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因此貴單位要特別防範參保人員因補繳費用多或不補繳出現不辭而別的情況,造成我單位經濟損失,按協議約定該經濟損失由貴單位承擔,請貴單位對辦理轉移的參保人員既要慎重又要確保或能追償其按規定承擔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
咨詢電話:0591-87537751 傳真:0591-876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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