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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是什麽?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包括納稅人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建設占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壇、苗圃、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樹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為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非農業建設占用已經開發用於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原、水面和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占用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地,也視為耕地。

擴展數據

特性

耕地占用稅作為為特定目的對特定土地資源征收的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具有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具有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農業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建設為征稅對象,旨在抑制納稅人占用耕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除了資源占用稅的屬性外,它還具有明顯的特定行為稅的特征。

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

耕地占用稅采取地區差別稅率,差別稅率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以適應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耕地質量差異大、人均耕地面積懸殊的具體情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點。

3、在占用耕地時壹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是在允許納稅人占用耕地的階段征收的。除獲準占用耕地後超過兩年未使用耕地的,此後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因此,耕地占用稅具有壹次性征收的特點。

4、稅收收入專用於耕地的開發和改良。

耕地占用稅收入按規定用於建立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於開發耕地和改良現有耕地。因此具有“取之於地,用之於地”的補償性特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