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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總局聯合下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政府行為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女工生育保險基金等。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各級人民政府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征集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繳款外,只收不支。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保險基金;

5.按規定劃入再就業基金戶。

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和再就業基金戶以及撥付到國庫作購買國債用,不能撥付到其他方面。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應按各項保險基金分帳核算,並設專人管理專戶。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4.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銀行支付給該帳戶的利息外,只支不收,違反上述規定的,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四)再就業基金戶中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別留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方印鑒。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為便於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持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開設。凡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銀行帳戶壹律予以撤銷。第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負責征收:

(壹)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企業帳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後5日內將上月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收入的資金全額收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待條件具備後轉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