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虧損算投資者的
1、投資的虧損不管是股票還是基金都是由投資者自己承擔的。
2、私募基金發生虧損,虧損部分由投資者承擔。基金是“買者自負”,基金管理人負責產品的管理與投資,按投資業績 提取報酬,不存在“風險***擔”。
二、私募基金虧損辦法
1、對於那些業績排名壹直非常差的基金,可以考慮贖回。
2、基金經理發生變更、或者基金公司投研團隊核心人物離職等,這些情況也可以考慮贖回手中的基金;
三、私募基金風險控制
1、管理者的保證金
基金管理人出10%壹30%的保證金,與委托人的資產合在壹起運作,壹般是市值下降到管理人的出資限額為止平倉,以保護委托人資金的安全。
2、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除了獲得象征性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獲得業績報酬。管理者的收益分成比率,與保底收益、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的幹預程度相聯系。
3、投資者的直接幹預
基金管理人往往允許壹些大資金的投資者對資金運用進行直接千預,管理者的重大投資決策需要經過投資者同意,投資者有權否決管理者的投資決策。
4、帳戶的設置和分割
保持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是基金的基本特征。私募基金應當通過帳戶的設置和分割及核算,嚴格區分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自有資產與私募基金的資產;在同時管理幾個基金時,嚴格區分不同的私募基金資產。
5、投資者的退出機制
設立投資者的退出機制,實際上就是賦予投資者以“用腳投票”的權利,即私募基金在封閉壹段時間後,必須允許投資者贖回。這種方式對於基金管理人的約束更為直接、有效。而減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的制度設計主要依賴於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作用的發揮,以及通過基金投資者的監督權利、托管人的監督義務及制度的事前防範機制和事後補救措施來完成。
購買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壹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壹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壹直遊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壹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壹種典型的委托—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壹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壹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采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壹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壹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私募基金發生虧損,虧損部分由投資者承擔。基金是“買者自負”,基金管理人負責產品的管理與投資,按投資業績 提取報酬,不存在“風險***擔”。
法律依據: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