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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蔡健[2001] 17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屬地管理後的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能力,中央決定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實行屬地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的地質勘查項目。為加強中央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1。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匯總表(略)

財政部

2001年5月17日

附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發展,增強屬地管理後地質勘查單位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能力,加強和規範中央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

國家對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財政監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二章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四條凡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均可申請地質勘查專項資金。

第五條申請地質勘查專項資金補助的地質勘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組織地方地質勘查項目申請,並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將下壹年度申請材料(壹式兩份)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項目申請材料包括:

(壹)財政廳(局)出具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匯總表(見附件2)及各項目申請書。

第八條立項申請包括:

(a)項目的名稱;

(2)承擔單位;

(三)項目的起止時間;

(4)地質背景和工程依據;

(五)目標任務及實現的可行性;

(6)技術路線和方法;

(七)具體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8)預期結果;

(九)主要體力工作量;

(十)概算及來源;

(十壹)其他事項。

第九條財政部對各地提交的地質勘查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組織有關專家對符合要求的進行評審。

第十條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當年預算安排,編制並下達地質勘查項目補助預算。

第十壹條地質勘查專項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地質勘查單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並安排適當的地方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三章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地形測繪、地質調查、遙感地質、物理防治、化學防治、鉆探防治、巖礦測試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與地質勘查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地方財政廳(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地質勘查項目補助預算後,應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財政廳(局)撥付的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後,應當及時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按照國家現行地質勘查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地方財政廳(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財政部和地方財政廳(局)負責對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