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範。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壹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壹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壹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壹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壹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壹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將私募基金註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將公司式私募基金註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註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壹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壹家銀行作為其托管人;
募到壹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壹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壹次基金凈值,辦理壹次基金贖回;
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壹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回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虛擬式私募基金表面看來像委托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比如,虛擬式私募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托理財協議,但這些委托理財帳戶是合在壹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基金持有人***同出資組建壹個主帳戶;
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壹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壹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虛擬式的優點是,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缺點是依然沒有擺脫委托理財的束縛,在資金籌集上需要法律上的進壹步規範,在資金運作上依然受到證券管理部門對券商的監管,在資金規模擴張上缺乏基金的發展優勢。 為了發揮上述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壹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2)變更名稱、住所。
(3)修改章程。 這裏詳細介紹也基金公司的註冊審批、公司變更、企業註銷相關的詳細信息!
我們這裏講的是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稱:北京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達不到投資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投資基金字樣註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設立時可實入1億,其余資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內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級管理者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關的投資管理經驗。
經營範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經營範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可加在字號前或中間)。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