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壹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壹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壹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壹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對於場內贖回部分,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撤銷而不會延至下壹開放日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同時以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壹家指定媒體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