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功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起草我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制定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全市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的統壹醫療保險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政策,建立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的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國家和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七)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