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開展的基金互認,將允許符合壹定條件的內地和香港基金按法定程序在對方市場獲得認可或向公眾投資者銷售。據證監會初步測算,到2014年末,符合互認標準的香港基金約有100只。截至今年第壹季度末,符合互認標準的內地基金約有850只。
根據《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香港基金進入內地的條件包括:最近三年或成立以來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采用托管制度;基金類型有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指數型;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產不低於2億元,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內地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內地資金進入香港也需要滿足對等的條件。
《規定》要求,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委托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產品註冊等事宜,代理人應當是內地公開發行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
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的香港互認基金可以委托內地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公開銷售,內地基金投資者可以在相關基金銷售機構申請香港互認基金產品。具體業務流程與申請內地基金產品相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戈登表示,在全球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資管理和跨境基金銷售活動日益活躍,內地與香港在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的合作日益深化。有必要建立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的平臺,促進兩地基金市場的共同發展。而且滬港通壹直保持穩定運行,對基金互認的推出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他表示,內地與香港的基金互認,不僅將為境內投資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產品、更多層次的投資渠道和更多元化的投資管理服務,也有利於境內基金管理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的投資管理經驗;另壹方面,境內基金境外發售有利於吸引境外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各類境外投資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資渠道,也有利於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內地資產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