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找這幾個文件看看

總的來說,也不復雜大體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拿身份證、社保編號(或證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臺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在妳離開前到社保打印那個繳費憑證就行了然後拿著這個回去到當地申請辦理轉移離開前忘了打那個繳費憑證也沒關系可以在當地申請時由當地社保跟他要

至於電話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網站查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沒準了這種事最好還是親自去壹趟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

第八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這個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號文的附件網上壹般沒有但各省人社廳都有發布自己的經辦規程內容跟人社部發的這個基本壹樣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87號

這個正文沒什麽內容主要是附件

附件: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意見

2.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中華人民***和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開,兩個附件不公開)

附件1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壹、關於統壹規範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壹規範資金轉移的標準,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壹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壹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附件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壹條為統壹規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農民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已與該系統聯網的,通過該系統進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交換(具體規則另行發文規定)。通過紙質方式辦理轉移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可先通過傳真傳送相關材料,但同時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第五條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壹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第六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第七條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第八條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九條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條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壹條對於根據《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需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應書面告知其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據,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通知書》)。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通知書》後,為參保人員建立專門標識。

第十二條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再次跨省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將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至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辦理賬戶轉移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以下簡稱“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附件6)。

第十四條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附件7,以下簡稱《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傳至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

第十五條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但仍需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六條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續手續,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出國(境)定居或在職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領人”)辦理壹次性領取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手續。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申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審核無誤的,壹次性支付參保人員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繳費賬戶其余資金並入當地統籌基金,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

第十八條本規程從二Ο壹Ο年壹月壹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規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件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附件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附件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附件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附件5:《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

附件6:《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附件7:《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

主題詞:社會保障職工養老保險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9年12月30日印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