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病醫療互助的重點對象包括:
1.包括在鄉老復員軍人、在鄉三等以上傷殘軍人、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幹部,集中居住在縣光榮院的優撫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
3.農村低保對象;
4.城市低保對象;
5.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貧困對象。
二、醫療互助保險病種範圍
(1)惡性腫瘤;
(2)尿毒癥(腎衰竭);
(3)重癥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4)腦中風;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
(7)每年醫療費用負擔2萬元以上的其它疑難雜癥。
醫療互助和醫保的區別
醫保是強制性的,而醫療互助是自願的,用於職工間的互助。它壹般來說是個人繳費,具體金額可能因地方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
醫療互助和醫保都屬於社保範疇,兩者可以相互補充,為參保人員提供大病、小病醫療保障,如何參保、繳費標準以當地社保政策為準。大病醫療互助是指城鎮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為解決參保患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問題而設立的壹種社會醫療互助制度,以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需求。
法律依據: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壹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壹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壹,管理規範,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準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