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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評審,並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第三條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1)凡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資源新發現、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開發創新等,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擁有市級以上科技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的推廣、轉讓和應用有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關鍵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具有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從事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管理、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有創造性貢獻和顯著成績的;

(五)在自然科學理論上取得新的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大的實用價值。第四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壹)有創造性,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授予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獎狀和經費5萬至10萬元。

(2)具有創造性、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授予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壹等獎,並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2萬至3萬元。

(3)對具有創造性、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授予廣州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並頒發證書、獎狀和6000至10000元的資金。

(四)具有國內先進水平,市內領先,有改進,有壹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授予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3千元至5千元。第五條申報科技進步獎,各區、縣(含番禺市)、局(總公司)或歸口業務部門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向市評委會提交項目及以下材料:

(壹)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

(二)技術鑒定(評審)證書或其他文件;

(三)研究報告和其他必須附具的技術文件;

(四)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批準的經濟效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五)成果的應用或生產時間證明;

(六)科技檔案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第六條兩個以上* * *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進步項目,可由主持單位或參與項目研究的單位申報,如其中壹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也可按行政隸屬關系單獨申報。第七條經批準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並同時抄送市科學技術基金會獎勵管理委員會。自公布之日起壹個月內,如有異議,初審單位可提出意見,報市評委會裁決。第八條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頒發給項目完成單位,證書只頒發給對項目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第九條獲得科學技術進步證書人員的事跡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或評定技術職稱的依據之壹。第十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科學技術基金和市科學技術進步基金資助。第十壹條重復獲得省或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其獎金高於市獎勵金額的,只發給差額部分,不重復發放。第十二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根據貢獻大小,合理分配。項目團隊獲得的獎金不得低於總獎金的75%。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項目,由主持單位領取獎金,所有完成單位商定分配。第十三條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單位免征工資調節稅;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個人,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十四條已經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應當撤銷獎勵,退回證書、證書和獎金。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和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