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限制高消費。2. 違反限制消費令,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3. 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4. 終身是汙點。
法律依據:《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第二條 加強聯合懲戒
(壹)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2.發行債券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4.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協助終止其行權資格。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審核的參考。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