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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德國、日本的社保基金運營監管模式

美國《社會保障法案》明確規定:(聯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資於美國政府對其本息均予以擔保的“孽息型有價證券”。也就是說,根據這項法律,聯邦社保基金不僅要由聯邦政府統壹集中管理,而且收支節余必須投資於聯邦政府連本帶利“擔保”的證券,所獲利息也要被除數存入信托基金。這樣,美國政府從法律上保證了聯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於購買股票,或進行委托投資、房地產開發等其他方面的投資。

德國:公司操作 各方參與

按照德國《社會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獨立的自我管理,並且由保險金的交納者——投保人和雇主***同參與決策。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是歐洲最大的法定養老金保險機構,作為受國家和公民委托的服務提供商,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沒有自身特有的利益,實行自我管理,向個人提供所有養老金方面的咨詢、醫療或者職業康復以及向退休者或者其親屬支付養老金。目前,公司在德國建立了由1000多個咨詢處構成的客戶服務網絡。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從制度上杜絕了挪用養老金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日本:註重投資 蘊含風險

日本政府通過用養老保險費設立的養老基金在資金市場運作來實現增值,並以此作為部分養老金的來源。據了解,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性,日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大部分資金都被用來購買日本政府以及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不過,這種增值方式也蘊含著風險,由於受利率政策、外匯牌價和股市行情的影響較大,日本養老基金的資金運作壹度出現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