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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發展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目標是促進兩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形成聯結漳(州)泉(州)、輻射海西、服務兩岸的金融集聚區、試驗區和示範區。

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應當堅持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統籌規劃、先行先試,突出特色、風險可控的原則,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發揮市場配置金融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的國家戰略;

(二)組織編制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和發展規劃;

(三)爭取並落實國家、省有關支持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政策;

(四)組織制定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

(五)協調、配合國家駐廈金融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營造金融發展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金融協調服務機構負責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組織規劃、協調服務和指導促進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政策措施;

(三)開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協調服務工作;

(四)依法開展金融管理、監管工作;

(五)組織協調開展金融交流合作活動;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金融市場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設多功能、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與服務平臺,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兩岸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參與對方金融市場活動。

推動兩岸貨幣的雙向兌換和計價結算。

鼓勵臺灣地區及其他境外的人民幣參加行在本市商業銀行開設人民幣代理清算賬戶,支持開展和擴大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在廈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第九條 鼓勵商業銀行建立票據專營中心,增強票據融資服務功能。第十條 培育和推動保險、再保險和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鼓勵引進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展新型農村保險、責任保險和互聯網保險業務,擴大保險覆蓋面。

支持商業性保險機構參與全民醫保和社會養老保障。

鼓勵兩岸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渠道開拓和理賠服務等方面開展資源整合和業務合作。第十壹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本市企業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鼓勵本市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等方式再融資。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鼓勵轄區內企業的境外關聯機構在臺灣地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第十二條 推動轄區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鼓勵和支持本市非上市的中小企業到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

支持建立產權交易平臺,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轉讓或相關融資服務,為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拓寬投資和退出渠道。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導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組建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第十四條 推動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範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

支持通過新設、並購、參股等方式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第十五條 推動建立和完善適應離岸投資貿易業務發展的存貸款制度、稅收制度、外債管理制度和外匯資金結算制度,建設對臺離岸金融市場。

支持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推動具備離岸金融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本市設立離岸業務分支機構。

鼓勵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