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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

(壹)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將保護發展、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規範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和人工繁育,禁止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第五條 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檢驗檢疫,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第六條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第七條 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寄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餐飲經營場所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制作招牌、菜譜等招攬顧客。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公***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應該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九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辦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壹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將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繁殖、遷徙停歇、隱蔽、越冬等生息繁衍地劃為禁獵區、禁漁區,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禁獵(漁)期(季節性河流、湖泊除外)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傷病、危困、迷途,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並可以采取相應救護措施。野生動物分布較集中的地區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第十三條 影響或者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要征求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 保護管理野生動物資源所需經費,納入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在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年度經費中列支。

自治區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基金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 保護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要避免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造成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補償。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 禁止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地使用有毒藥物。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須經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