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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榮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繁榮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如下:

1、適用範圍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繁榮計劃專項資金資助的各類研究項目、非研究項目。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2.項目依托學校和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依托學校是繁榮計劃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教育部項目限項要求:

限定條件

有以下情況之壹者不得申報本次項目:

(壹)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各類項目負責人。

(二)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三年內因各種原因被終止者,五年內因各種原因被撤銷者。

(三)在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各類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負責人。

(四)2023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人。

(五)連續兩年(指2021、2022年度)申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壹般項目未獲資助的申請人,暫停2023年度申報資格。

其他要求

(壹)申請人應認真閱研《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以往立項情況,提高申報質量,避免重復申報。

(二)本次項目評審采取匿名方式。為保證評審的公平公正,《申請評審書》B表中不得出現申請人姓名、所在學校等有關信息,否則按作廢處理。

(三)項目經費按照《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85號)使用和管理,經費預算中間接經費為項目總經費40%,其他經費預算按照研究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按年度編制。

(四)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材料,確保無知識產權爭議。凡存在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行為的,壹經發現查實,取消三年申報資格,如獲立項即予撤項並通報批評。

(五)設有申報指南者,務必結合指南進行選題申報。

(六)各單位應切實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並確保填報信息準確、真實,切實提高項目申報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