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在歐美已經提出很多年了。例如,英國的上市公司每年都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目前,歐盟的官方定義是“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將社會和環境關切納入其業務運作以及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
對於這個定義,應該強調的是:
首先,歐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既包括社會問題,也包括環境問題。使用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是因為它已被廣泛接受和認可。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是壹個內涵廣泛的概念,包括企業對整個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具體主題包括:健康、安全、環境汙染等。,當然也包括更廣泛的內容。
其次,定義中特別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企業如何協調與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即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如何協調和考慮員工、消費者、商業夥伴、當地社區和整個社會的壹些正當關切。歐盟承認企業是踐行CSR的最基本主體,但同時企業的CSR實踐需要內外利益相關者的討論和協調。
第三,歐盟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是將對社會和環境的關註融入到企業經營中,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不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增加的壹系列活動。相反,CSR應該是企業每天如何運營的問題:產品研發、生產流程、銷售與市場、人力資源管理等。
最後,定義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自願性,也就是說,歐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意味著企業如何在最低法定義務之上關註社會和環境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守法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前提,但不等同於企業社會責任。這個定義對歐洲非常有利,但我們也意識到它不壹定符合中國對CSR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