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慈善工作的主管機構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就是民政局。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二、慈善組織的性質及組織形式
(壹)性質。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見慈善組織系非營利性組織。
(二)組織形式。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三、慈善組織應當具備的條件:
(壹)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慈善組織的設立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五、慈善組織的章程
應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範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六、慈善活動的開展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總之,成立慈善基金會,要依法登記,合法履職,接受監督,服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