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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註冊條件

基金公司註冊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管理型企業:

《壹》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二》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三》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

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七》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有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企業:

《壹》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三》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北京誠企創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註冊顧問:柳1365先1188生371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