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用存款賬戶
本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壹)基本建設資金;(2)更新改造資金;(三)預算外資金;(四)糧棉油收購資金;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六)期貨交易保證金。(7)信托基金;(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征收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⑽單位銀行卡備用金;⑾住房公積金;⑿社會保障基金;[13]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14.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⒂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入支出資金(為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賬戶是企業用於特定目的的資金,存款人向開戶銀行出具相應的證明即可開戶。
二、基本賬戶
基本賬戶是存款人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壹)企業法人;(二)非法人企業;(三)機關、事業單位;(四)團以上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和下放隊伍;(五)社會組織;(六)民辦非企業組織;(7)異地常設機構;(八)外國駐華機構;(九)個體工商戶;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⑾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子公司;⑿其他組織。儲戶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企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基本賬戶,用於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發放開戶許可證制度;除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內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外,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財務公司以及銀行所屬的房地產部、國際業務部、信用卡部不得為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
三。壹般存款賬戶
企業向基本賬戶外的銀行借款,基本賬戶內的存款人不在同壹地的子公司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壹般存款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存入,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本賬戶存款余額不得超過企事業單位在本行的貸款余額,貸款還清後銷戶。
四。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壹)設立臨時機構;(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3)註冊資本驗證。本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該賬戶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