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3、經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4.工傷認定後,可以在治療終結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
5.如果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間,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6.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工商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