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指標中的決策指標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預算)和調整完善。
1.決策指標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政策的制定、調整和完善。
2.過程指標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金預算管理、風險防控等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
3.產出指標主要包括資金收支的數量、質量、及時性和成本。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是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並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辦法》明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密切配合。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牽頭制定績效管理辦法、績效評價方案和指標體系,審核下達績效目標,組織指導績效監測和績效評價,審定績效評價報告,反饋和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推進績效信息公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績效目標初審,指導經辦機構開展績效監測和績效評價,形成並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具體負責績效目標制定、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結果應用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辦法》提出,中央層面負責制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績效指標體系和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審核發布省級和地區績效目標,指導地方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適時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
省級負責制定本省區域績效目標並報中央審核後實施或分解下達至統籌地區,組織、協調、指導和考核,開展省級績效評價。統籌地區具體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後,各省的績效管理由省級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