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6月1日起,國家在北京、天津等9省市開展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為進壹步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汙染,促進節能減排,加快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6月1日起,結合各地區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等條件,將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範圍逐步擴大到全國 。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壹、實行家電以舊換新的品種
根據試點及調查了解的情況,繼續對消費者使用頻率較高、市場更新換代較快的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五類家電實行以舊換新。今後可以根據消費需求情況,對家電以舊換新品種進行適當補充和調整,具體由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家電以舊換新任務的企業
承擔家電以舊換新任務的企業包括家電銷售企業、家電回收企業和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家電銷售企業、家電回收企業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企業名單和聯系方式。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由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篩選,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家電拆解處理企業要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原則上西部地區省份各選擇1-2家,其他地區省份各選擇2-3家。確定承擔家電以舊換新任務企業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分別制定。
三、實施家電以舊換新的範圍、時間
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山東、青島、廣東、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試點期滿後繼續實施。河北、山西、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廈門、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從2010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內蒙古、廣西、海南、雲南、西藏、寧夏、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抓緊時間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待具備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等基本條件並經有關部門復核後啟動實施。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截止時間暫定為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要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的從2011年起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銜接工作。
四、財政補貼政策
家電以舊換新財政補貼包括家電補貼、運費補貼及拆解處理補貼,補貼對象及標準如下:
(壹)家電補貼。凡在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地區註冊登記的法人單位或具有當地戶口的個人,在規定時間內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可享受家電補貼。補貼標準為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設最高補貼限額。
(二)運費補貼。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的,可享受運費補貼。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實行定額補貼。
(三)拆解處理補貼。指定的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回收舊家電拆解處理的,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三項補貼的具體標準和撥付程序另行規定。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其中,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青海玉樹地震重災縣,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負擔的補貼資金采取事先預撥、事後清算的方式進行管理。
五、工作要求
(壹)選擇好家電以舊換新承擔企業。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要加強監督,確保招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要督促指導中標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要加快完善家電回收、拆解處理利用體系。拆解處理能力不足的地區,要挖掘現有企業潛力,並研究適當增加家電拆解處理企業。
(二)嚴格補貼資金監管。要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銷售、回收、拆解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采取巡查、抽查、暗訪等多種措施,防止舊家電回流、倒賣換回的舊家電和以舊換新憑證等違規行為,確保中標回收企業將回收的舊家電全部銷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確保指定的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按環保要求對舊家電全部予以拆解處理。對經核查存在違規行為的企業,采取收回財政補貼資金、扣除企業違約保證金、取消中標企業和指定企業資格、公開曝光等措施嚴肅處理。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負責同誌牽頭,商務、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真正把家電以舊換新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完善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保證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順利進行。要合理制定舊家電回收價格,調動回收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積極性。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加強資金撥付管理,確保及時兌付。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認真受理各類投訴。各地要密切跟蹤了解家電以舊換新政策的執行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提出政策建議。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廣泛宣傳家電以舊換新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010-06-03 10:45 文章來源:商貿服務司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