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獲得的收入。稅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形式,是政府活動的主要財政支柱。以前,稅收收入占所有國家政府收入的90%左右。稅收是財政發展史上最早的政府收入種類之壹。經過長期的發展演變,逐漸成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主要原因是:
1.稅收在籌集政府收入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獲得政府收入的最佳方式。稅收具有依法強制征稅、不直接返還納稅人的自由征稅、按標準定額征稅等特點,保證了國家能夠及時、穩定地獲得政府收入。
2.稅收在調節經濟運行和社會財富分配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通過開征什麽稅、重征什麽稅、輕征什麽稅,以什麽環節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會各階層、群體和個人的利益,進而發揮調節經濟運行的作用。
3.稅源大,涉及面廣,歷史悠久。人們已經養成了照章納稅的習慣。國家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來擴大財源或調節經濟,既能獲得充足的政府收入,又能收到預期的政策效果。
債務收入是國家以信貸方式從國內外獲得的貸款收入。債務收入形式始於封建社會,在現代信用經濟發展後得到極大發展,成為國家獲取政府收入的又壹重要形式。債務收入的快速增長主要是由於以下原因:
1.為了增加政府收入,政府擺脫了財政困難。自封建社會後期以來,國家財政壹直入不敷出。在資本主義社會,隨著國家職能的擴大,對政府支出的需求越來越大。特別是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實行赤字政策,財政赤字日益增加,金融危機不斷出現。為了擺脫財政困境,國家不得不發行債券來增加財政收入,緩解財政危機。
2.與稅收相比,借貸更適合人們的社會心理,容易被人們接受,也容易實施。因為公債是以形式支付的,債權人期望的不僅僅是收回本金,還能得到壹些利息。同時,公共債務雖然是遞延稅,但不具有強制性,不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是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增加政府收入的有效手段。
3.公債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首先,國家可以把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進行再投資,可以改變積累和消費的比例,改變社會投資的方向。其次,國家可以通過買賣國債直接減少或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起到調節貨幣供應量的作用。
國有企業經營收入是指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以利潤、租金、股息、資產占用費等形式取得的政府收入。這種收入形式也有很長的歷史。在前資本主義時期,國有企業的經營收入(官方收入)壹般不作為政府收入的單獨形式,而只計入官方收入,因為國有企業(官方收入)的規模和數量都很少,官方工業提供的產品主要是為了滿足皇室和宮廷的消費需求。在資本主義社會,國有企業的數量和規模都得到了發展,國有企業的經營收入成為壹種獨立的收入形式。目前,國有企業已經成為政府積極幹預經濟、實施社會政策不可或缺的物質手段之壹。
國有財產性收入是指政府憑借所擁有的財產而獲得的租金、利息、可變價格等收入,可分為國有動產收入和國有不動產收入兩大類。前者主要指債券、股票、儲蓄、基金等的收益。,而後者指的是國有財產的收入,如土地、森林、礦山、水資源等。,以獲取財政收入為目的。國有財產收入曾經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現在世界各國都保留和使用這種形式,不再純粹以收入為目的,而主要是為了對土地、礦山、海港、道路、河流實行國家壟斷,以加強國家幹預經濟的能力。掌握這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不僅可以掌控整個經濟大局,還可以通過組織國有財產的收入,促進國有財產的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財產收入雖然在國家政府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但在政府的經濟和社會政策中仍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行政和司法收入是指政府或公共機關為向居民提供某種服務或限制人們的某種行為而按照壹定標準收取的費用或罰沒收入。前者是指國家機關向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權利或特殊服務而收取的壹種經濟補償或報酬,如營業執照費、商標註冊費、戶籍證明費、結婚證費、商檢費、護照費和刑事、民事判決費等。後者是指工商、稅務、海關、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取得的壹種懲罰性收入。,對違反法律、紀律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罰金和沒收贓款贓物及其變價款。行政和司法收入的取得,既可以對事業單位提供的勞務收取報酬,也可以為壹些特定的公共項目籌集建設和維護資金,還可以約束或限制某些人的行為或經營活動。因此,這種收入形式不僅具有籌集政府收入的功能,還具有行政管理的功能。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形式以外的其他收入形式,如業務收入、外事服務收入、捐贈收入等。由於上述收入形式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因國家而異,因此其他收入形式所反映的具體內容也有所不同。壹般來說,出於政府預算編制和管理的需要,那些性質不明確的零星雜項收入可以歸入這壹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