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的使用分為壹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壹般情況: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部位和物業公***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所謂的公***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根據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房屋維修基金交多少
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具體規定:首期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以下比例繳存:
(壹)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
(二)不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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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