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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村幹部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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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壹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陜西的政策供參考。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幹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幹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列為當年為民辦的“14件實事”之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

1.政策依據

2009年12月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2009年5月15日,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甘勞社發[2009]113號)。2008年12月30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發的《慶陽市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市委辦發([2008]132)。

2.參保範圍

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村支書、副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3.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年繳費總額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360元),政府補助繳費總額的70%(840元,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50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分別補助195元)。

4.村幹部離任後,已繳納的保險費如何處理

政府不再補貼,已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計算,未開展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5.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繳至不再擔任村幹部。

6.村幹部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7.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養老金如何處理

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註銷個人賬戶。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

8.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負責為村幹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幹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征收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個人賬戶管理、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

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幹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壹管理。省、市、縣(區)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村幹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市級財政專戶將所轄縣(區)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村幹部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