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壹並分配。
2006年開始實施新的公司法,取消上述要求,內外資統壹,僅需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關於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具體用途關於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具體用途,《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七條“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之規定,對於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具體用途應當還是比較明確的,即用於對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例如重大貢獻、重大成果、特別優異表現等的獎勵;以及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例如建造、修繕職工的住房等。
但對於儲備基金的用途,不無文件予以規定,提取儲備基金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畢竟外企的根基不在境內。所以儲備基金壹般保留用於墊補企業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