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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住房公積金,如何使用?

法律主觀性:

住房公積金有以下用途。住房公積金的七個用途: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和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建房批準當月(含當月)前的公積金額度,提取總額不超過建房成本。買房還貸。不貸款買房,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商業貸款可以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商業貸款買房可以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公積金(組合)貸款可用於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父母給孩子買房。如果是自己買房,沒有使用住房貸款,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買自己的房子,付完首付就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租房子。使用公積金支付租金或政府租金補貼的經濟租賃住房租金;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金。包括在低收入或極度貧困地區提取和使用。職工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救助範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且提取金額不超過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救助範圍前的住房公積金額度;取消賬戶,取出所有余額。離婚或退休;具有農業戶籍的勞動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定居國外及港澳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領取失業保險金;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入地城市或非城市的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存儲戶滿2年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在所在城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在當地建立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治療重大疾病。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