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DRG 付費方式下,依診斷的不同、治療手段的不同和病人特征的不同,每個病例會對應進入不同的診斷相關組。在此基礎上,保險機構不再是按照病人在院的實際費用(即按服務項目)支付給醫療機構,而是按照病例所進入的診斷相關組的付費標準進行支付。
DRG付費與DIP付費醫保應用:
1、DRG是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和DIP是按病種分值付費,兩者都是醫保支付制度;
2、付費設計的立足點不同。DRG付費側重於以病例組合為單位,體現對醫療機構規範“同病同操作”病例診療路徑的導向作用;DIP利用大數據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醫療機構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引導,側重於以病種組合為單位,根據各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通過對不同病種賦予分值的大小差異,體現對治療方式的導向作用;
3、分組原理不同。DRG分組由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DIP分組由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
4、費率與點值的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為相對權重與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的測算;
5、監管難點有差異。
綜上所述,DRG主要是醫保對醫院的付費方式,就是將相關疾病劃分為壹個組,對醫療機構進行打包付費,不再像過去壹項項付費,采用DRG付費方式後,有固定的價格,打包付費,推動醫院盡力控制費用,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也減輕了患者經濟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