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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調控是實現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保障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俄羅斯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問題,就必須改善其組織保障和投資保障問題。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世界的主要趨勢是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過程的效能在下降,各國對地質勘探工作的投資價值貢獻也出現了類似的趨勢。所謂投資價值貢獻是指從新增儲量中獲取的利益與地質勘探工作投資之比,它反映了采礦和原料加工生產鏈中勞動力的價值關系,通常壹個礦山工人的勞動可保證後續環節15~20個人的就業。

另外壹個很明顯的趨勢是,各國政府投向地質勘探的資金逐年在增長。俄羅斯投向地質勘探的資金年增長率比采礦利潤增長率高1.5%~2.0%。而法國、加拿大和美國投向地質勘探的資金總額增長情況是,70年代初比采礦總價值高出4.5%~6.5%,到90年代初則高出7.3%~7.5%。國外解決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問題的經驗表明,經濟發達國家廣泛采用縱向參與的形式對找礦及勘探工作撥款。尤其是對每個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和奇缺的礦種。例如,美國把40多種礦產列入表中。澳大利亞國家對找礦和勘探工作的投資達到計劃所需資金的30%~40%,英國為33%~35%,加拿大為38%~40%,美國為50%~70%,日本為75%~80%。國家的投入部分是對找礦勘探費用的風險補償投資,不管完成的地質勘探工作結果如何。

我國《地下資源法》規定的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專用基金實質上是對國家早期投入礦區(油田)發現和勘探費用的補償。按法律規定,即使礦區(油田)已經實行私有化,也應把全部補償費投向地下資源勘探。但各石油公司過去和現在都不願意把資金投向原料基地的再生產業務,而從事固體礦產開采的企業和公司,即使對自身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勘探工作也不會投入超過所需資金的12%~15%。在1994~2000年,俄羅斯各礦區補償費的總數僅達到以前國家投入的40%~80%。當然,能否合理評價國家以前在礦區(油田)勘探中的投入也是壹個重要問題,只有建立高水平的評估辦法,才能保證每個采礦(油)者享受公平競爭的條件。

1993年以來,俄羅斯壹直把原料基地再生產補償費作為地質勘探撥款的主要來源。但是,隨著俄羅斯聯邦第二部稅法的生效,為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取基金的制度便逐漸廢除了。政府決定按壹種新的管理模式來安排2001年的預算,財政機關在尚不完全理解的情況下就接受了新的稅法,不僅使得本應具有完全不同經濟內涵和方向的兩種資金(使用地下資源的租金和為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取的專用基金)混為壹談,而且都融入到預算當中。2001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專用基金被廢除,而從2002年開始又準備廢除自籌資金的機制。結果是用於聯邦地質工作的撥款從2000年的123億盧布,減少到2001年的59億盧布。從2002年開始再廢除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補償費,便使俄羅斯聯邦完全喪失了向自身地質調查任務提供資金的主體地位,同時還為開采公司急劇減少地質勘探投入提供了借口。

在這種情況下,俄羅斯聯邦政府應出面組織多方論證,確定保障國民經濟需求和原料基地正常再生產所需的資金究竟是多少?國家調控原料基地再生產的主要任務是保障投資,保證基地再生產過程達到必須的速率。

在保證原料基地再生產的現有投資方式中應遵循的模式:原料基地的簡單再生產依靠企業——資源使用者的自有資金來解決,而擴大再生產則由國家預算來解決。在這種模式下,考慮資金構成時應結合俄羅斯的國情。如果在役礦區和備用礦區的全部儲量都是由國家投資探明的,則俄羅斯為地質勘探工作付出的“歷史”投資都應轉化為原料基地再生產的資本。我們建議,國家應按這種模式把所有轉化的資本集中起來,用作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專用基金。這樣壹來,資源使用者便可完全不考慮外圍或新區問題。把這部分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工作委托給國有地質勘探公司,讓他們去完成從區調到勘探的全過程。這些工作應從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專用基金和其他來源(聯邦主體預算、企業的自有資金)得到資金。在必要的情況下,為了完成勘探任務可以讓采礦企業的地質勘探單位參與工作。在辦理好許可證和租賃合同後,可把探明的礦床轉給采礦企業。壹旦礦床投入開發,采礦企業就應扣出作為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專用基金的款項,以保證正常的生產循環秩序。

我們認為,從經濟合理性的觀點看,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問題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

·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穩定的地質勘探工作撥款機制,這些立法包括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國家專用預算基金和礦物原料領域稅收體系的完善;

·對資源使用者制訂專門的稅收辦法。

眾所周知,“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國家專用預算基金”作為有利於礦物原料基地可持續發展的壹個稅種,已經在1999年9月15日的國家杜馬大會上通過了立法。在法律草案中涵蓋了儲量再生產基金、大型工程項目基金和基金有效使用管理辦法等內容。立法的目的——使專門用於新區勘查、找礦和評價的基金管理規範化,因為新區地質工作成果是保障國家經濟獨立和安全的重要前提之壹。法律中規定,基金的撥款只能用於列入俄羅斯聯邦政府批準的國家地質工作5年規劃的大型項目,或屬於經俄羅斯聯邦主體批準的國家土地規劃中的大型項目。

該法律將對基金的使用進行嚴格控制,規定了在聯邦預算中資金的分配比例是7∶3,即必須把資金集中用於遠景新區和大陸架新區的開發。在法律草案中對聯邦規劃與地方規劃之間基金的分配比例作了調整。用7∶3的聯邦基金分配比例取代沿用的比例1∶9。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制訂了新的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稅收分配比例:20%劃歸聯邦預算,5年不變:剩下的80%劃歸聯邦主體預算,從第二年開始每年比原始值減少20%。為了實施大型聯邦工程項目必須集中使用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基金,這樣也能促使地質勘探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同時,根據俄羅斯聯邦“地下資源法”第44頁的規定,壹切為地方需要開采普通礦產和地下水產生的資源補償費都應完全劃入聯邦主體管轄。從國家角度來看,這些補償費的數量總***只占幾個百分點。

還有壹點要強調,按照“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國家預算基金法”,從事國家計劃內地質勘探工作的企業可把劃歸聯邦預算的那部分經費留下來。

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問題中的重點是聯邦預算和地方預算之間的基金分配方案。根據聯邦法和國家與俄羅斯聯邦主體之間管轄對象分工的要求,在“地下資源法”(第44頁)中規定,在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基金中,用於聯邦地質調查計劃的這部分資金作為專用撥款進入聯邦預算。這樣壹來,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律也規範了列入地方預算的基金使用方法。地方有權給自主進行地質調查的采礦企業撥出壹定的資金比例,但必須遵守專款專用的規定。在聯邦法律中沒有明確聯邦中央和各聯邦主體之間的基金分配比例。

值得壹提的是,近年來在基金分配與使用的法律實踐中出現了新的情況。自從俄羅斯聯邦委員會批準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基金新的提取比例後,在1996年就明確了所有聯邦主體應提取的數量。但是在全俄羅斯86個聯邦主體中有30個主體(占28.7%)沒有往聯邦預算中交納應提取的款項,而把這些資金截留在地方。按規定進入俄羅斯聯邦預算的總款額應占基金總量的22.9%,其余的71.1%則劃歸地方,而其中的45.7%可進入當地的聯邦主體預算,54.3%歸當地采礦企業使用。但是,韃靼、巴什基爾、烏德摩爾梯亞自治***和國和托木斯克州卻沒有這麽做。同時在審查中發現,截留在地方的資金並未完全做到專款專用。例如,在1996~1997年間,巴什基爾自治***和國曾把15%以上的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基金花在其他方向上。也就是說,雖然在“國家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預算基金法”中規定了原則,但各聯邦主體在該基金生成與使用方面仍不能保證認真執行規定的撥款條件。

俄羅斯自然資源部最關心的是今後地質勘探工作的撥款前景。他們提出,國有地質勘探隊伍的任務是完成社會和聯邦國家非常急需的地下資源調查工作,包括科學預測,從事地質基礎研究,查明資源潛力,對地下資源進行評價,編制國家發展礦業規劃,以及加強分析功能,搞好戰略規劃和強化國家對地下資源的管理等任務。

在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內部報告“2010年前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中講到:各地方自然資源司和各聯邦主體自然資源委員會的任務是通過聯邦主體和公司的預算來形成地質勘探服務市場。這個觀點與2001年撤銷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專用基金及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廢除原料基地發展基金的提法是壹致的。有些領導人還指出,“國家預算政策的思路就是國家少參與礦物原料部門的發展建設,其中包括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工作,以便減少國家在地質勘探方面的投入”。我們對上述政策持反對態度。這樣做的重大負面影響是,破壞了促進地勘工作投資的機制,喪失了向資源使用者征稅體系的經濟刺激作用,國家沒有考慮到公司用自有資金投資地質勘探工作對國家是有利的。許多學者和實際工作者都認為,國家主管部門廢除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稅,降低原料基地再生產資源補償費的比例,原因在於不了解原料基地再生產的經濟實質,只是盲目地照搬國外的資源使用法規。

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必須強調,按照正常的開采增長速度,到2005年年末將有壹批重要的礦產儲量完全或部分枯竭。所以我們必須把找礦作為21世紀前十年頭等工作的主線,來自聯邦預算的國家資金應該用在關鍵的地質勘探方向上,以保證俄羅斯的地域政治和地緣政治利益,保障國家的礦物原料安全服務。這就是俄羅斯的地質勘探工作的發展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