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引導大中型企業、慈善組織等設立公益基金,發揮好社會服務機構、誌願者的積極作用。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五十條 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壹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 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壹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