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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文件 《湖南省關於促進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誰有?

關於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

省發改委 省衛生廳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人力社保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壹)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轉變衛生發展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立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快發展的運行規範、競爭有序的多元化辦醫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不斷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同發展。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堅持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同發展。

——平等準入,完善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統壹的準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礙,營造非公立醫療機構良性發展的新環境。

——正確引導,依法監管。加強行業監管,規範職業行為,依法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目標。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元化辦醫新格局,強化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占全省醫療機構總床位數的比例爭取達到20%以上。

二、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

(四)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以自主選擇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註冊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優先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舉辦上規模、高層次的綜合醫院和有特色的專科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可選擇與其醫院類別和功能相適應的診療科目,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核準。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準並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範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置大型醫用設備。

(五)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各地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衛生發展規劃進行正確引導,支持其規範、健康發展。在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其設立條件、資質審核、審批程序等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需要新增和調整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六)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壹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範圍。可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先行試點。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估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制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公立醫療機構逐步減少並嚴格控制特需服務,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所得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稅費。

(八)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壹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我省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省相對欠發達地區投資舉辦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際知名品牌醫療實體的資本在我省舉辦醫療機構,按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

(九)規範外資辦醫的準入程序。醫療外資項目的核準和審批應當執行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衛生廳和省商務廳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需征求省中醫藥管理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需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進壹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用地政策上給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十壹)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和發展。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利用有償出讓取得的土地、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申請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十二)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

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後,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鼓勵各地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各地采用政府采購或其他形式,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十四)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等相關規定的,人力社保、衛生、民政等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範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

(十五)設立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專項補助資金。非公立醫療機構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享受公立醫療機構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補助同等待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統壹納入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學科建設範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實際,設立專門面向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計劃。

(十六)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四、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隊伍建設的扶持力度

(十七)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有用工自主權。其招聘錄用的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法定的勞動關系,在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有條件的單位可為中級職稱(含)以上人員建立補充保險,以確保他們的待遇水平。

非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外籍或港澳臺醫務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在職稱評聘、科研立項、參加學術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類人員同等的待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占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機會。

(十九)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員培訓。各地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培養納入醫療衛生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育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等培訓計劃。政府相關部門要有計劃地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者和各級管理者進行政策法規、現代管理知識等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促進科學管理和依法治院。

(二十)鼓勵醫師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合理流動。鼓勵醫師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多點執業,各地人力社保和衛生部門應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各種形式聘用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各地不得限制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自由流動。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出臺辦法,保障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間自由流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辦理執業地點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

五、加強指導和規範管理,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壹)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範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範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嚴禁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範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二十二)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性質開展相應的業務,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並追究法律責任。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各類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十三)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采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托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四)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進壹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信息化建設。要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資源***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省市縣信息平臺建設,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信息化建設。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應註銷後進行清算,再重新申辦,並根據其經營性質,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二十七)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退出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八)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