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按凈利潤的壹定比例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也作為盈余公積,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壹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壹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兩個方面:
(1)用於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壹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時,按提取盈余公積的數額。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
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按時當期彌補虧損的數額
借: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
貨: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轉入
企業用提取的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批準的轉增資本數額
借: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