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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要達到什麽條件才能發售開放式基金

證券法規定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這裏的"實繳"、"實收"體現了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公司能夠實際支配的財產,而不是壹個抽象的承擔責任的額度。法律對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規定了大大高於壹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考慮到了證券公司作為特殊類型的公司,要有很強的抗風險能力。資本金是證券經營機構實力的象征,也是公眾信心的基礎,更是防範經營風險的最後壹道防線。根據資本金的規模,可以判定證券公司可以被允許的資產負債規模;在風險不可避免,且營利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充足的資本可以保證證券經營機構的正常運營;還可以對證券投資機構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維持壹定的清償能力。

2.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為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素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而制定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年滿21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申請從事證券業從業資格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行政處罰,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從事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經驗,或四年以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相關的工作經歷,經過證監會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通過其他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通過證監會統壹組織的資格考試,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的行為規範,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的人員,可以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通過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素質來提高證券公司的業務水平與工作效率。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這是從事綜合類證券經營業務的必備的物質條件。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高新技術的發展,現代化的通訊手段、信息技術、網絡技術、電子文件管理技術的應用,都對我國的證券公司業務提出了挑戰。盡快完善我們的硬件設施,有助於對證券市場的科學管理,有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的體系。由於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是既可以為客戶代理證券的買賣,又可以用自己的資金和證券從事證券自營買賣,這樣在高度競爭中產生的利益沖突,就有可能發生證券公司挪用客戶的交留資金或證券去為自己進行證券交易,或者違反交易程序規則,搶先進行自營業務,將營利據為己有,這樣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並往往給客戶造成巨大損害。因此,法律要求綜合類證券公司要有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的體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這裏既包括了對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的管理,也包括對自營業務禁止行為的管理,還包括要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從資金、賬戶、人員上分開管理,並將客戶存入的交留資金在法定的時間內存入指定銀行的獨立賬戶,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等壹系列的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