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補貼標準和政策
壹、實施住房補貼辦法的原則: (壹)在國家、省、市統壹政策指導下,充分考慮各級財力以及單位住房資金狀況,量力而行。 (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實現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轉變,建立新的住房建設和分配制度。 (三)立足於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將原有各種渠道的住房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標準根據福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積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 二、住房補貼發放範圍,對象和補貼標準: (壹)福州市區的省、市、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均屬實施範圍。(二)對象:1、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在編在冊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1)沒有享受過實物分配公有住房的。A、無房戶B、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傳、饋贈、自費購買的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遷所安置的住房。 (2)雖已享受實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公有住房優惠政策,本人願意並經批準退出現租住公有住房的。 (3)雖已購公有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的。 (4)購買公有住房時將私房面積合並計算的,其合並計算的私房面積部分以及合並後仍未達標的部分予以補貼。 以上對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單位、外單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門直管房以及參加過集資建房等,均屬享受過實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 (三)職工享受住房面積以省政府閩政[1995]40號文件規定的控制標準上限為準。即:壹般幹部和職工為70平方米;科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為85平方米;縣處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評定確認為中級職稱的幹部為100平方米;地廳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評定確認為高級職稱的幹部為130平方米。 職工住房補貼額由職工住房面積補貼額與工齡補貼額構成。 職工住房面積補貼額=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X職工住房補貼面積 工齡補貼額=951(市政府公布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結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以前的工齡X職工住房補貼面積 (四)1998年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1900元/平方米,1999年我市住房補貼按1998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進行計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430元。工齡補貼額元/平方米.年。今後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職工工資的變化,對住房補貼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和幅度,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三、住房補貼發放方式 (壹)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采取壹次性補貼方式,在職工購房或退休時給予發放,直接劃入職工所在單位,由單位按規定劃轉售房單位或發放給職工。 1、已離退休職工符合發放規定的,住房補貼全額或差額或差額發放。 2、符合以上對象中第(1)、(2)款的職工,工作年限達到20年,住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或退休時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未達到20年的購房職工,住房補貼可全額發放,但必須與單位簽訂《住房補貼借支合同》(由房改與財政部門聯合制定》,產權證件抵押登記,發放給職工的全額住房補貼與職工實際工作年限應享受住房補貼形成的差額住房補貼部分,作為購房職工向單位借支,單位財務作“專項應收款——職工戶”入帳,在今後工作年限內抵扣。工作未滿20年離開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在離開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在離開前其借支未抵扣的住房補貼由本人按合同條款辦理。 3、符合以上對象中第(3)、(4)款的職工,工作年限達到20年的職工,將面積差額部分的補貼壹次性轉入公積金帳戶;工作年限未達到20年的職工,其差額部分逐年轉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4、已購房的職工按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的職務或職稱,應享受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差額部分領取住房補貼;未購房的職工按購房時的職務或職稱,應享受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差額部分領取住房補貼。 (二)1998年12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實行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辦法來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制度。單位和個人均按統壹規定的繳存比例的辦法來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制度。單位和個人均按統壹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所在單位再按其月工資總額的16%,每月為該職工繳存代替住房補貼的公積金,繳存至滿20年為止。個人購房時,可從本人公積金帳戶支付,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銀行貸款。 四、發放住房補貼實行申請審批制度 住房補貼由受補貼職工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審核並張榜公布,由主管部門審定後,統壹上報市房改和財政批準,並由財政撥付或從單位住房資金中列支。 五、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 (壹)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包括: 1、各級財政原有住房建設的資金。 2、市直管公房出售部分收入。 3、單位售房收入,即按市政府榕政綜(1997)165號文件規定留足 維修養護基金、危房改造和公***設施等資金後用於住房補貼。 4、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從預算外收入和經營收入中籌集的資金。 5、現有公房租金收入,即單位自管住房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維修、 管理費後用於住房補貼。 (二)行政事業單位每年10月31日前應當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狀況,綜合考慮購房職工的職務(職稱)、工齡及購房時間,確定發放人數和具體的發放對象,編制下壹年度住房補貼支出預算;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及支出預算經主管局審核匯總後,報房改和財政部門審查;各級財政根據審查的意見,綜合考慮各級財政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劃轉情況,統籌安排住房補貼支出預算。各行政、事業單位需財政撥付住房補貼的,以根據是否填報住房情況普查表的單位為準,漏報的單位需住房補貼由單位自己負擔。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單位住房基金財務決算報表的,不給予住房補貼。 六、住房補貼資金管理 (壹)從各級財政劃轉的原建房資金,納入各級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補貼專戶;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售房收入扣除維修護基金、危房改造和公***設施等資金後,全額上交同級財政,劃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補貼專戶;差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售房收入和扣除維修養護基金、危房改造和公***設施等資金後,50%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劃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補貼專戶;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維修養成護基金、落實房屋政策資金、危房改造和公***設施等資金及所、站轉制啟動金後,部分上交市財政,劃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補貼專戶;凡有預算外收入的單位預算收入按10%提取作為單位自籌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劃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基金住房補貼專戶(優先用於該單位住房補貼);以上五類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發放住房補貼。單位自籌 資金以及房租收入中扣除維修管理費,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專項用於發放住房補貼。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各級財政預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原則上不得開支職工購、建住房支出。 (二)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按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8]168號)、《關於建立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決算制度的通知》(財綜字[1999]2號)有關規定建立單位住房基金,並在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單位住房基金專戶。沒有建立單位住房基金的單位,以及預算外收入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單位,不給予予發放住房補貼。 (三)住房補貼資金,歸職工個人所有,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作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七、附則:(壹)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申請發放住房補貼時,應如實填寫,如發現弄虛作假,經核實後,除不再獲得住房補貼余額外,對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全額退還本息,並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行。 (三)本辦法由財政部門商房改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