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關系和信義義務為基礎,搭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安全網”,奠定了基金業健康發展的基石,明確了行業自律的獨立地位,構建了現代化行業治理格局。壹、私募基金法律風險有哪些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借殼上市的第壹步就是選擇壹個好的“殼”,而願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回天,大股東才會願意出售賣“殼”。為了讓“殼”賣出壹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壹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各個領域的專業團隊對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查清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規避法律風險。《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特定對象通過認購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說明私募基金通過借殼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殼的三年之後。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關鍵還是在於借殼成功之後對企業的整合與經營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價的表現。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為了更高效的退出並獲利,通常會與公司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自由轉讓股權的約定,只要將其約定納入公司章程,該條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順利的退出。需註意的是,如果公司來回購私募基金的股權,則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第75條約定中的三種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約定其他收購事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與公司做出隨時退出的約定。如有約定,必須在《公司法》第142條壹年鎖定期外。而私募基金與企業管理層約定的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的時間往往沒有壹個明確的時間約定,如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鎖定期內,則股權轉讓的行為不發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回購條款的無效,等鎖定期過後,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就應認定為有效。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失敗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壹途徑,及早進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資本金。其中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而非破產清算則根據企業的性質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特點,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即在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能夠優先獲得該企業的清算價值,保證自己最大程度能夠回收初始投資。但這在公司法的規定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公司財產清算償還的先後順序,且在這中間特定財產的債權人還可能行使別除權。為優先清算權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允許合營合作協議、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規定。另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因為資產申報、審查不實而漏掉的債權債務等。二、私募基金的特點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幹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壹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幹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註入資本的時候,也註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