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貼費收取範圍和標準,暫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印發〈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的通知》附件壹《關於110千伏及以下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暫行規定》(計投資〔1993〕116號)執行。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貼費收取範圍和標準的調整,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二)電網經營企業向用戶收取貼費時,在收款憑證中註明征收電壓等級、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征收範圍,也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22號、102號文件規定,對貼費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電網經營企業征收的貼費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及時入庫形成的利息收入,列入財務費用,作沖減企業利息支出處理。
(五)用戶在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必須按規定標準及時交納貼費,不得拒付或欠交。第三條 貼費納入預算管理,分別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預決算中實收實支。
(壹)在1998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的“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類級科目下,增設“貼費收入”款級科目(科目編碼為“8017”),反映電網經營企業收取的貼費收入;同時在該款級科目下增設“中央貼費收入”(科目編碼為“801701”)和“地方貼費收入”(科目編碼為“801702”)兩個項級科目,分別作為中央、地方固定收入科目。
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的“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類級科目下,增設“貼費支出”款級科目(科目編碼為“8017”),反映用貼費收入安排的支出;同時在該款級科目下增設“中央貼費支出”(科目編碼為“801701”)和“地方貼費支出”(科目編碼為“801702”)兩個項級科目,分別作為中央、地方支出專用科目。
(二)國家電力公司所屬電網經營企業的貼費年度收支預算由國家電力公司編制,於上壹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貼費年度收支決算由國家電力公司編制,於次年2月底前報財政部。
貼費預決算的格式由國家電力公司商財政部制定。
(三)不屬於國家電力公司的電網經營企業,其貼費預決算工作比照上述辦法執行。其中,中央企業報財政部,地方企業報省級財政機關。第四條 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負責將所屬企業收取的貼費集中起來,按月就地繳入國庫。
(壹)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的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向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申報貼費征收情況,由專員辦開具壹般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二)廣東、海南省和西藏、內蒙古(不含東北電網供電區)自治區電網經營企業向省級財政機關申報貼費征收情況,由省級財政機關開具壹般繳款書就地繳入地方國庫。
(三)其他電網經營企業,按中央企業繳入中央國庫、地方企業繳入地方國庫的原則,比照上述辦法辦理繳庫手續。
(四)1998年上半年收取的貼費及1997年末貼費余額,已經使用的,可視同已納入預算管理處理,但在年終決算時應單獨反映其收支情況。1998年6月末已收取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貼費在7月份補繳入庫。第五條 繳入國庫的貼費,原則上每月撥付壹次。
(壹)繳入中央國庫的貼費,由國家電力公司向財政部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根據貼費入庫額和庫款情況辦理撥付手續。國家電力公司及各網、省公司在收款後7天內辦理下撥資金手續。
(二)繳入地方國庫的貼費,由地方電網經營企業向省級財政機關提出撥款申請,由省級財政機關根據入庫進度辦理撥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