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機構,不得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第四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約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第五條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托管機構第八條 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三)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於8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基金托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
(七)基金托管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八)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業務制度,清算、交割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及時匯劃到賬;
(二)從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機構安全接收交易結算數據;
(三)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業務機構的系統安全對接;
(四)依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十條 申請人的基金托管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和相關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基金托管部門的營業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
(二)能夠接觸基金交易數據的業務崗位有單獨的辦公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數據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業務數據備份系統;
(五)有基金托管業務的應急處理方案,具備應急處理能力。第十壹條 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同時抄報中國銀監會:
(壹)申請書;
(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專項驗資報告;
(三)設立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確保部門業務運營完整與獨立的說明和承諾;
(四)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
(五)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擬任執業人員名單、履歷、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專業培訓及崗位配備情況;
(六)關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關條件的報告;
(七)關於基金清算、交割系統的運行測試報告;
(八)辦公場所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設計方案和安裝調試情況報告;
(九)基金托管業務備份系統設計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應急處理能力測試報告;
(十)相關業務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基金會計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內控與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保密與檔案管理、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應急處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所需的規章制度;
(十壹)開辦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