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監管對象為協會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的名稱和業務範圍應當標明“私募基金”字樣
3.私募不得從事民間借貸、場外配資等業務。
4.嚴禁投資者交叉持股、循環出資。
5.控制兩家或兩家以上私募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6.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的“十不”禁止性要求
7.私募控制人及關聯方不得募集資金進行宣傳推廣。
8.QFII和RQFII被視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合格投資者。
9.私募基金財產不得投資於實物債券、債權類資產等。
10.私募基金可以為股權投資企業提供壹年以內的貸款。
1.13私募從業人員的“不”行為。
12.規範私募基金關聯交易。
13.強調私募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4.明確法律責任,嚴厲打擊非法私募。
15.設置過渡安排,要求限期整改。
從規範來看,很多方面都有所完善,包括資產類產品、QFII、RQFII等等。作為壹個合格的投資者。同時,刪除了私募登記和辦事處應在同壹省級行政區域的規定。而這壹系列的動作可以看做如下:
1,完善市場,標準化將是趨勢;
2.展開響應組;
3.擴大市場範圍;
4.提高門檻有利於優化市場和資本化。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2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9.68萬只,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根據滬市最新市值,滬市主板46.8萬億,深市36.65萬億,合計83.45萬億。短期來看,或許壹些“老少邊窮”的私募出現了影響資金的問題,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但從中長期來看,這會給市場帶來穩定的資金流入,有利於市場的專業化和特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