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國在部分國有企業試行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開始共同繳納養老保險金,開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保從1986開始實行。當時只對國企員工實行合同制。凡是1986 10以後參加工作的,都是合同制,交了養老保險。從1993開始,國家陸續對國有企業所有固定職工試行全日制勞動合同制,隨後在各地推廣,逐步提高覆蓋面,並逐步開始靈活就業養老保險。面向普通大眾,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1997試行。
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
在中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此外,社會保險是壹種繳費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責任。但勞動者只有履行法定繳費義務,符合法定條件,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