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在清理土地增值稅時,往往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搞得壹頭霧水,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性質和能否加計扣除陷入兩難。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性質和安徽省的相關規定來談談自己的理解。
第壹,相關理解
(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財務核算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房企在房地產開發中根據安徽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於進壹步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112號)第二條、第四條繳納的款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住建廳出具的收費憑證辦理。
在財務核算中,進入“開發成本”科目時,清算時大多歸入“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性質
根據財政部《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及《關於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的公告》第80號(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2014,已明確屬於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集、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門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
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房企為了使商品房達到“五通壹平”或“七通壹平”的設施標準,成為籌集政府資金的對象。
(3)誰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據有關資料顯示,不少省市通過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將“城市配套費”作為商品房成本的壹部分,由房地產企業通過商品房銷售轉嫁給購房者。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商品房價格的組成部分,受益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所以最終受益者是購房人。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抵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八條:征收費用審核。當代費計入房價時,檢查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扣除和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基數。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第48號[1995]規定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第六條:征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額時可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發布的《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2018)第四十四條:政府或有關部門直接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市政配套費、建設申請費、“四源”費、供電補貼費、增容費,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核算時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計入土地增值稅計算。
(2)作者的意見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從財務會計的角度來看,房企已經被劃入成本科目進行相應核算,由相關產品共享。從征收性質看,屬於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從最終承擔者的角度來看,作為商品房價格的壹部分,享受城市基礎設施帶來的好處的是受益者,也就是購買者。
2.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征收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我們認為總局文件關於征收費用的規定具有指導性,在新文件沒有明確下發的情況下,仍然是我們需要遵循的文件。
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從工程款中扣除,但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