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接電服務:車輛因電力不足無法啟動時,救援中心幫助接電啟動。二、緊急加水: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如水箱缺水,救援中心可負責免費加水。三、更換輪胎: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如因爆胎而無法行駛,救援中心可幫助更換車胎,但完好的備用車胎需由申請人提供。四、現場搶險:車輛在道路行駛中發生故障,如屬於不需專門檢修條件、工具,僅需簡單更換配件的故障,救援中心負責現場搶險,但更換配件所產生的購置費用需由申請人承擔。五、拖車牽引: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的,救援中心幫助將車輛拖救至申請人指定維修地點。拖車起點不能為車輛維修單位,拖車終點只能為維修企業,免費拖車不超過100KM,超出100KM後所產生的救援費用需由申請人承擔。六、吊裝救援: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的,救援中心幫助將車輛吊裝至專業運輸工具,運至申請人指定維修地點,拖車起點不能為車輛維修單位,拖車終點只能為維修企業,免費拖車不超過100KM,超出100KM後所產生的救援費用需由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壹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壹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