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麽?
1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的住宅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壹般使用部位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體等基本結構部位,走廊、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
3.* * *壹般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垃圾通道、排煙通道、水箱、水泵、郵筒、防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沙井、化糞池。
4.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公共* *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 * *舊件和* *舊設備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維修基金的申請和使用程序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費用範圍、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以及臨時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措施。
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3、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計劃。
4、物業服務企業持相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5、業主委員會根據使用計劃審批,並報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批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計劃的,應當責令改正。
6、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賬戶管理銀行發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