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免稅收入。新設立企業無上年收入的,按當年收入評定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銷售收入計提和支付。各省市征收比例不同,如湖南省為0.06%。浙江省為0.01%。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3、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4、水利建設基金的解釋權在省財政廳,如有疑問,可向省財政廳咨詢。
5.免征範圍包括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湖南的軍工企業,不包括已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軍品銷售收入。國防工程和防洪工程不包括經營性和服務性配套設施、孤兒院和養老院的建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豁免。
法律依據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退出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經財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從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為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安排足夠的資金,用於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