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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如何轉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壹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項審核權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同時,國稅函[2007]833號規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以及獎勵的其他相關詳細資料。另外,該文件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者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獲獎人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1、22、23、24條規定,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家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用途。

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金融機構應當在信貸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逐步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

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加速重大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的設立及其資金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