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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革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揚革命精神,傳承紅色血脈,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

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烈士紀念設施的革命遺址,法律、法規對其保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革命遺址,是指近代以來見證中國人民反抗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爭取人民自由的歷史和中國* * *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具有紀念、教育或者歷史價值的遺址。主要包括:

(壹)重要機構和會議舊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戰役遺址、遺跡;

(三)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和墓地;

(四)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和烈士墓所在地;

(五)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館、紀念園、展覽館、紀念碑、紀念亭等各種紀念設施;

(六)見證革命進程、弘揚革命精神、傳承革命文化的其他重要遺址和紀念設施。第四條革命遺址保護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革命遺址的本體安全和獨特的歷史環境風貌,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連續性。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革命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保護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工作。

革命遺址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或者烈士紀念設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建築保護的部門和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保護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建立革命遺址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縣級以上聯席會議由宣傳、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召集,研究下列有關革命遺址保護的重大事項:

(壹)研究革命遺址保護的規劃、政策和方案;

(二)研究革命遺址保護名錄;

(三)協調解決革命遺址保護中的重要問題;

(四)對革命遺址保護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其他重要事項。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在革命遺址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地區的革命遺址保護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革命遺址保護利用資金落實實際,建立科學規範的資金分配機制,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依法依規使用革命遺址保護資金。

革命遺址保護利用資金向前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和財政相對困難地區適當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革命遺址保護和利用的多元投入體系,引導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資金參與革命遺址保護。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損毀、褻瀆革命遺址的行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誌願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革命遺址的保護和利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革命遺址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進行全面調查。涉及非國有革命遺址的,應當征求相關所有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相關人員無法聯系的,應當予以公示。

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革命遺址保護機構,根據革命遺址調查結果,組織專家按照認定標準對革命遺址進行評審,提出革命遺址保護建議名單或者調整方案。革命遺址保護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革命遺址保護建議名錄》經省革命遺址保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革命遺址調查認定標準由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革命遺址保護機構制定,報省聯席會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