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險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
(陜〔2021〕16號)《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通知》(豫政辦發〔2017〕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現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提出以下意見:
第壹,保險範圍
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且已申領我市居住證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但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第二,保險賠付
(1)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支付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繳費基數的0.7%(含0.7%的生育保險費)。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適用於靈活就業人員。
(3)支付方式
1.靈活就業人員按戶籍或居住地直接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檔案托管(代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並由稅務機關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金額壹次性繳納年度醫療保險費。
2.每年1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為下壹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集中繳費期。
(4)大額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也必須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96元(含退休人員),年度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5)付款期限
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組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2000年6月65438+10月1我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工作年限),以及軍隊轉業幹部、離退休人員的軍齡,符合規定的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等效年限,異地務工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男滿30年,女滿25年,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下同)。其退休人員身份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有關要求達到繳費年限後,確認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6)付款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最低繳費年限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需按年申報並繼續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在職人員繼續繳費或壹次性補繳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壹次性補繳基數按年繳費基數計算,費率按8%計算(適用於階段性減少)。不劃個人賬戶,不交大額醫保。
第三,醫療保險福利
(壹)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停止繳費三個月內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待遇時不設置等待期,按繳費年限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二)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含中斷參保後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壹次性繳納當月至65438+2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參加集中繳費期的,壹次性繳納下壹年度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 且自治療期開始之日起180日內不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符合規定的急救、意外傷害除外),可使用個人賬戶。 滿180天,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報銷生育醫療費;女靈活就業人員滿壹年後,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在職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劃撥個人賬戶資金;享受醫保退休待遇的,按繳費基數的5%撥付個人賬戶資金。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不得中斷。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保險中斷續保的,按首保處理。中斷保險期間,個人賬戶可以繼續使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保險中斷。
1.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停止繳費後轉為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且轉換期在三個月以上;
2.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3.醫療保險部門認定的中斷參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6年2月31日。本意見由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如中央、省政策有調整,本意見中相關政策標準隨即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