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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銀成長的投資原則及比例

1、該基金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2、該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3、該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

4、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壹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

5、該基金投資於同壹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6、該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

7、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四十;

8、該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9、該基金持有的同壹(指同壹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百分之十;

10、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壹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百分之十;

11、該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壹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1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則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